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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近年來,各類傳染病越來越多,給人們造成危害的同時,也使越來越多的衞生部門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而在我國,要是相關人員在在防治傳染病方面有失職行為的話,那可能會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下面本站小編就先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就進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一、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須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着過失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如何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節是否嚴重。那麼何為情節嚴重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對於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如何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這些問題的回答。在實際司法實踐中,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往往難以區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一般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同之處。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困惑,筆者建議您最好諮詢專業刑事律師,相信他們的專業法律知識一定能為您區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負有防治傳染病職責的人來講,要是在進行防治的過程中沒有積極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那此時就可以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而在認定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先作出新相應的認定。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