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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作為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各司其職,堅守自己的工作崗位,為人民服務。然而,如果由於政府工作人員的失職,從而引起嚴重的後果的,那麼相關的負責人則要被問責,比如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那麼,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及其認定。

一、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須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着過失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如何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節是否嚴重。那麼何為情節嚴重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作為政府衞生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意識到自己工作責任的重大,絕不容許一絲疏忽與失誤,這關係到整個國家,甚至整個世界人民的健康與安全,一點點的失誤遺漏都有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同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職工工作的監管力度,若工作人員有失職行為,則要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