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量刑標準
瀆職罪3.09W
1、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2)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3)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4)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
暫無相關數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
放縱走私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等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
-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構成要件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目前暫無相關構成要件,以下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構成要件,僅供參考:一、客體要件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瀆職犯罪行為不僅會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威信,妨礙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