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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食品監管瀆職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食品監管瀆職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食品監管瀆職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標準

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處刑幅度規定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瀆職犯罪並具備有關情形,可以參照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規定予以追究。

對於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而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以上三種犯罪法定刑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處刑幅度規定比較,法定刑明顯偏低,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瀆職犯罪,不能參照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情形規定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予以追究。

對於食品監管瀆職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認定上,還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因瀆職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