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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多少

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多少

聚眾鬥毆行為通常表現為打羣架的形式,這種場合下是十分混亂的,因此要是不小心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話,此時估計也不太分得清楚究竟是誰幹的。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該怎麼進行判刑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多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聚眾鬥毆致人死亡並不是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不是一定是故意殺人罪,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正確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字面理解,該條款對“致人重傷、死亡”與“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並未規定為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即不能理解為:致人重傷的,按二百三十四條定罪處罰;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從立法本意講,該條款只表明聚眾鬥毆中出現重傷或死亡後果的,不再成立聚眾鬥毆罪,而應轉化定罪,但具體定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應當根據案件證據結合刑法規定確定。

2、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要求根據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定罪。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過程中,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危害結果歸責於行為人,進行準確定罪。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行為人只能對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的行為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據此,儘管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所致,但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

3、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區分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對量刑意義重大。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順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後輕,後者則是先輕後重,勢必導致法官在量刑時的優先考慮順序不同,難免會出現“同一事實,定罪不同,量刑結果亦不同”的實質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於故意傷害(致死)罪的主觀罪過輕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死刑適用標準的把握上會更嚴格。罪名認定正確與否,影響着死刑適用是否適當。

綜上,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不應簡單依據結果定故意殺人罪,而應依照刑法規定兩罪名的構罪要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在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基礎上正確定罪。

二、聚眾鬥毆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聚眾鬥毆導致他人死亡的,此時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才能判定應該定什麼罪,然後才能做出具體的量刑處罰。詳細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