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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立功標準是什麼?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規範和保障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公民發生了聚眾鬥毆案件,要做出什麼行為才算是立功標準,按照規定,如果當事人做出揭發他人和提供重要線索的情況,就可以被認定為是立功表現。

聚眾鬥毆立功標準是什麼?

一、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

二、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2、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3、效果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和法律都在隨着國家的實際情況而進行改變,如果公民違反了相應的法規,也會按照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來判處相應的處罰,那麼如果有關部門在審理案件時,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自首或是提供重要的線索,相關機關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

標籤:立功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