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啟動虛假訴訟由誰來進行啟動?
一、如何啟動虛假訴訟由誰來進行啟動?
虛假訴訟罪是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管轄的。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刑法》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解決虛假訴訟行為方法
(一)建立虛假訴訟案的識破機制和程序
1、選定特定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
2、對“高危”案件啟動立案特別審查程序。
3、對立案庭移送的或審理中發現的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業務庭啟動特別審理程序。
4、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中止審理和及時報告制度。
5、設立專門機構啟動審查程序,來完成審委會交給的查證任務。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虛假訴訟是一種嚴重妨害司法、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其“情形的嚴重”不僅僅在於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更為重要的是它敢於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莊嚴的法庭上極具蔑視性地從事違法活動,將法庭作為違法活動的“舞台”,將法官當作“傻瓜”玩弄於股掌之間,將司法權變成他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2、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濫用訴訟程序進行違法活動,其主觀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十分明顯,一旦得逞,將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經濟損失。
3、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為書證,虛假訴訟者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編制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書證上的簽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沒有異議。從現行證據規則看,這些證據完全可以認定。
(三)提高法官素質,加強法官責任心
虛假訴訟是對法律尊嚴、法官能力與智慧的極大挑釁,作為一名法官有責任、有義務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訴訟的被動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較容易對自己“製造”的假案作出辯護。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也不可能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法官“製造”了假案以後在短時間內一般不會被揭露。而去追查虛假訴訟案本身就有較大難度,往往使法官喪失責任心。故必須讓每一位法官對虛假訴訟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夠的認識。要從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的形象的高度來審視虛假訴訟案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增強識破能力。必要時對查獲虛假訴訟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以弘揚正氣,激勵進取。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假訴訟的存在就是屬於打假的官司,也擾亂了公堂的秩序,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就會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辦理,從而啟動此案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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