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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如何處罰?

一、什麼是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如何處罰?

什麼是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1、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行為的認定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主要是利用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進行乞討或者變相乞討行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誘騙,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弱點或親屬等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以許願、誘惑、欺騙等手段指使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利用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手段讓他人自願地按其要求進行乞討的行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租借,是指行為人給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的家屬、監護人或其本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使其進行乞討謀取非法利益。

2、冒犯性乞討行為的認定

冒犯性乞討行為,是指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反覆糾纏,是指乞討人員向他人行乞遭拒絕後,仍採取阻攔、尾隨等其他令人反感的方式繼續乞討錢財。強行討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穢語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強迫接受的方式賣花、賣唱、開車門、拎包等行為變相乞討的。這類行為的主要表現是滋擾他人,不達到乞討的目的則不放過他人。

通過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手段,組織他人進行乞討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公民的身心健康。同時也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會造成一定的紊亂,所以按照相關的犯罪行為來對此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