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受等方法,誘使、唆使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欺騙他人吸毒,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將所 實施行為並列為一個罪名。不實行並罰。 被引誘、教唆、欺騙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後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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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刑。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注:該司法解釋已失效,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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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説的開設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但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為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上升,因此,必須對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為予以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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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具有的非法生產、買賣、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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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