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集合犯怎麼處罰?
一、法律規定集合犯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集合犯應當根據具體的罪名來進行處罰。這類型的罪名實際上是按照收費並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罰。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其區別在於:
1、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集合犯如何認定?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即可。但是,這僅就判決確定前的一般情況而言,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時往往存在數行為危害輕重不等,或者在對某一行為或某一部分行為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又發現漏掉相同行為沒有予以審判認定的情況,對此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對於前者來説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實施行為次數的多寡,數行為危害程度不等,並不影響行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數是量刑的重要情節。即如所言,作為“相對於較輕處罰的輕微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而且,根據刑法的規定在具體的犯罪中,次數有時是決定刑罰的法定情節,如《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多次”的規定。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以行為次數為法定量刑情節的情況下,行為的次數,也應當作為酌定的情節來考慮。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集合犯可能並不是非常的瞭解,實際上集合犯是屬於我國《刑法》當中法定的罪名,也就是不論行為實施多少次犯罪,都只能夠根據法律當中規定的一個罪名來進行處罰。
-
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怎麼判刑
一、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怎麼判刑?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的判刑標準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
-
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無前科判緩刑可以嗎?
一、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無前科判緩刑可以嗎?1、涉嫌犯開設賭場構成犯罪無前科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可能會被判處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
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
很多人認為酒後的行為是在酒精的操控下實施的,並非個人真實意願,所以即使有破壞公共物品以及一些尋釁滋事的行為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從輕處罰。那麼,在我國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本站小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解答如下。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
-
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嗎?
一、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嗎?1、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這是由於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2、存在以上尋釁滋事的行為卻沒有構成犯罪的,一般會被按照《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