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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認定和處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集資詐騙認定和處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近年來,媒體的發達使我們意識到許多犯罪其實就發生在我們身邊,其中包括了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通過詐騙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同時將該集資款佔為己有的一種犯罪行為。那麼,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犯罪人員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集資詐騙認定和處理。

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一)詐騙方法的認定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本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實踐中詐騙的手段多種多樣,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或掩蓋客觀存在的真相,使受害人被製造的假象所迷惑從而產生錯誤認識,將資金“自願”交予募集者。

(二)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行為人對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只對所涉該部分非法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共同佔有集資款的故意和行為的,只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八種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如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攜帶集資款逃逸等情形之一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全國影響比較大的“吳英集資詐騙案”,有關人士認為行為人購買豪車也屬於個人揮肆意霍。對此應當客觀分析,企業規模與轎車檔次相適應並不是新鮮事,如果所購豪車與企業規模相適應,且主要用於業務往來,應當認定為投資行為;如果主要用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活動,則應當屬於個人揮霍。

(三)涉案數額的認定

集資詐騙案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經歸還給受害者的數額應當予以扣除。行為人為實施詐騙活動而支出的廣告費、中介費、回扣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沒有歸還的可以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四)情節的認定

對於集資詐騙罪的量刑,刑法除規定了追訴數額標準外,對犯罪情節也有要求,比如刑法第192條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對於什麼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法並沒有具體説明。一般根據行為人給國家、社會或個人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來確定,如針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手段是否惡劣、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以及被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等等來考慮。

二、集資詐騙的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要認定集資詐騙罪首先該罪行應以非法佔有集資款為目的,而且集資過程使用的是詐騙的手段。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和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最高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個人平時在生活中也要仔細辨別集資詐騙行為,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