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新罪已減刑期怎麼辦?
一、犯新罪已減刑期怎麼辦?
犯新罪已減刑期應當將原來減額的部分的形式算上,在核心的犯罪行為來進行數罪併罰,如果在減刑考核結束前犯新罪,把原減了的那部分刑期算上與新罪數罪併罰。如果在考核結束後但在原罪處罰結束後五年內犯新罪,新罪按累犯進行處罰,如果符合特殊累犯的不受五年限制。如果已過考核日期、不是累犯,就案情處罰
二、法律規定
原裁定不撤銷,直接將剩餘的刑期和新判的罪數罪併罰,不過在減刑後發現判決前還有漏罪沒處理的,原裁定依然不撤銷,但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而是在宣判時予以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説一個犯罪行為再次的進行犯罪的話,那麼它是有可能構成我們的累犯的規定的,但是此種情況之下,它必須是5年之內發生的,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為,而且在減刑的狀況之下,還需要將原來減的刑罰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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