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財務人員責任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財務人員責任是什麼?
1、通常情況下,公司員工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單位犯罪。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公司員工不是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的,對吸收公眾存款也未提供過幫助的,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2、如果公司員工幫助公司直接向公眾吸收存款,從中收取返點費、佣金、提成的,其公司員工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公司員工依法退繳所得提成的,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兩種犯罪,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一種是集資詐騙罪。由於非法集資的手段、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所以區分起來比較困難。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綜上所述,單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直接負責人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應該屬於主犯。至於非法集資財務人員責任大小,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財務人員主動參與集資,則構成從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對集資活動毫不知情,則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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