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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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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麼誰知道?
桂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積金[2010]15號桂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桂建房改〔2009〕6號)、《桂林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市政[2005]71號)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桂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辦理。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銷户提取和非銷户提取。第二章提取範圍第五條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細則規定申請辦理銷户提取:1、離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調離本市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以外城市工作的;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5、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後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係的;6、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户內的全部存儲餘額。第六條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非銷户提取: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建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