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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定性為刑事責任的判罰是什麼?

一、侵犯商業祕密罪定性為刑事責任的判罰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定性為刑事責任的判罰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

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舉證難。

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祕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信息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證據上存在問題。

⑵對行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的鑑定問題。

如果具備鑑定的條件的話,有關技術信息應當委託專業權威部門進行鑑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泄露的技術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時,往往會涉及很複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祕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鑑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瞭解,其通過對資料檢索並進行對比分析後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鑑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並聽取雙方意見後,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

商業祕密對於企業的生產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竊取了企業的商業祕密的,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具體的處罰情況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後果來認定,但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的,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