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故意傷害他人能否口頭傳喚

沒有”口頭傳喚“之規定。傳喚,是公、檢、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訊問等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作為公檢法機關的一種法律措施,不能使用口頭形式,而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使用法律規定的傳喚證。

故意傷害他人能否口頭傳喚

受傳喚人接到傳喚證後應簽字,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公檢法機關可以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