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犯罪預備犯法嗎?
犯罪預備和預備犯不是同一種概念二者之間有着巨大的區別,相對應的處罰也不同。根據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對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形態;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是適用於每一個案件的,但犯罪預備之後只要沒有正式的實施犯罪,那麼這種處罰的判輕是會很輕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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