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聚眾鬥毆現在還追訴不
一、十年前聚眾鬥毆現在還追訴不
有可能會追訴,需要看具體情況。十年前的聚眾鬥毆案件,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佈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聚眾鬥毆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鬥毆過程中有可能誤傷他人、造成人員傷亡。還有可能對周邊的公共設施造成損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當然前提是要被認定為聚眾鬥毆。在聚眾鬥毆中有主犯和從犯,判刑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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