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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近年來,關於拐賣兒童的案件已經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廣泛熱議的一個話題。現如今國家實行的是計劃生育政策,所以説孩子在家庭當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發生了拐賣兒童的這種現象,已經嚴重觸犯了國家的法規。並且國家針對執法機關要求在遇到這種案件的時候,必須進行馬上解救。下文中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教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買賣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脱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台、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刑法第416條第一款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當國家執法機關接到這種報案的話,如果不對婦女兒童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説執法機關在接到報案以後,無論如何一定要及時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