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立案規定怎樣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立案規定怎樣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二十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罪行特徵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對解救危情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坐視不管;
2、由於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造成婦女、兒童被拐賣、被綁架及其他嚴重後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主體的必須具有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婦女、兒童職責的身份,實施了不解救行為,才構成本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是違反職責規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賣、被綁架的後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解救被綁架的兒童一般是針對於負有解救義務的人而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所導致的犯罪行為;對於此行為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會承擔起法律的後果,但一般在立案時也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這樣才能確保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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