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賣的婦女與兒童,包括出於出賣目的,而為犯罪分子所綁架的婦女、兒童及所偷盜的嬰幼兒。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如已被他人收買的,也應屬於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從而可以成為本罪對象。被綁架的婦女與兒童,是指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婦女與兒童,如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而綁架的婦女、兒童以及除出賣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進行綁架並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的婦女與兒童。不屬上述的婦女與兒童,即使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進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暫時或較長時間控制的婦女及兒童,也不可能成為本罪對象。對於後者這種婦女與兒童,置之不顧,不進行解救的,不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並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從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一般表現為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彙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佈置解救行動等。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兒童被綁架了,那麼相關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肯定是,需要進一個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如果在這過程當中存在失職行為,不解就被綁架的兒童將構成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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