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主要是什麼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身為國家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會存在不作為的現象。比如説在接到拐賣兒童報案以後,可能會存在不對拐賣的兒童進行解救,如果有這種行為的話,已經嚴重違法了。並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比較特殊的,下文中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主要是什麼?
一、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主要是什麼?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買賣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脱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台、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在上述資料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主要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有這種情況的話,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刑法。並且拐賣婦女兒童,針對這種犯罪分子,很有可能會面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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