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嗎
一、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嗎?
1、拐賣兒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2、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二、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三、執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藉故延期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行為犯的意思就是隻要實施這種行為,無論是否已經達到了預期目的均構成犯罪,拐賣兒童就是這樣的。並且如果家屬能夠早些發現,孩子已經脱離了自己的監護範圍,及時報警的話還有可能在找回孩子的同時鎖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看孩子就一定要當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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