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對於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一般規定,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上就沒有把非婚生子女的這項權利給予高度的重視和保護,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樣應該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實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真正得到人們的認同和保護,同樣也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我們這個社會和一些人們從根本上將這種壓力和傳統的觀念改變過來,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視。
《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而對婚生子女的規定就比較詳盡和細緻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分別對婚生子女在出生後其父母對他們的撫養教育義務還有子女的姓氏、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如何支付撫養費用、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等問題上都做了具體的分類和詳盡的規定,並且在第二十一條的第二款中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的第二款中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的子女的費用只有生活費和教育費而沒有對醫療費等費用加以規定,雖然在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對於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父母無效婚姻的影響,確認和解除無效婚姻後,有關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均要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一樣,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不得歧視。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撫養費雙方可以協商,若協商一成的,一般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支付比例來判定的。根據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第2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時候,同樣也是要考慮到子女的年齡、父母的經濟收入、家庭情況等等因素,而要是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撫養權歸屬的話,相比之下對子女造成的傷害往往也是比較小的。但如果確實無法協商達成一致,也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這個時候自然是哪一方提供的證據更充分有效,那麼獲得的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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