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擅離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擅離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擅離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
2、擅離軍事職守罪只能發生在指揮和值班、值勤過程中,行為人離開了特定的崗位,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並不要求行為人離開了部隊,而逃避部隊罪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行為人必須離開部隊,但並不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
3、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而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任何現役軍人。
4、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離部隊罪是故意犯罪。
行為人在擔負指揮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時逃離部隊的,從形式上看只實施了一個逃離部隊的行為,實際上他是先實施了擅離職守的行為,而後又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其前後兩個行為如果分別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和逃離部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軍隊人員的有關職責是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而擅離職守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侵害了軍隊有關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對於相關人員還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或者造成了部隊軍事任務的失敗,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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