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行為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從廣義上看,玩忽職守不僅包括擅離職守,而且也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為濫用職權也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所以對符合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濫用職權行為,可直接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不必適用本法第397條定濫用職權罪。如在飛行訓練中,飛行指揮員隨意改變訓練計劃,造成飛行事故的行為,即屬於這種情況。
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這些嚴重後果通常是指貽誤戰機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的,發生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等。這些嚴重後果的發生應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違反其指揮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職責具有內在的因果關係。換言之,這些危害後果本應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可以避免的。如擔任彈藥庫警戒勤務的哨兵,其職責就是保證彈藥庫的安全。如果其不認真履行哨兵職責,導致彈藥庫遭到破壞,則屬於哨兵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並不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其特殊職責所應當避免的,則不能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擅離軍事職守或者玩忽軍事職守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軍隊在執行相關軍事任務時,所有人員都應當聽眾命令,在規定的崗位履行職責,但如果相關人員存在擅離軍事職守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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