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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盜竊案還查嗎?

十年前的盜竊案還查嗎?

一、十年前的盜竊案還查嗎?

對於十年前的盜竊案件涉及到刑事追訴時效期限,在訴訟時效內的還需要追查處理。案件知情人可以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確有犯罪事實且在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內的,予以立案並及時展開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回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答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案的受理是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最長不超過20年,所以相關情況是需要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符合條件的可以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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