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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2021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

(1)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3)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5)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成立

所謂“損壞”是指公私財物的價值與效用部分喪失,毀滅與損毀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果採用損毀的方式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放火燒房子、危害到大多數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毀滅”是指公私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

故意對他人公私財物有毀損行為的,此時也是要求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不然也只能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構成犯罪承擔了刑事方面的責任後,還需要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賠償。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受害人也可以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