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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民間借貸的解釋和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對民間借貸的最新解釋和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對民間借貸的解釋和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二、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手續是怎麼樣的?

1、申請人,即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2、有保證人擔保的借貸,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

3、以抵押作為擔保借貸的,應提交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為共有物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是夫妻的,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合同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是比較多的,因為很多的人不知道怎麼樣來保護自己的債權,所以會導致發生一些糾紛,甚至是鬧上法院,所以我們國家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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