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中止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一、犯罪未遂與中止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判斷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的形態有未遂和中止,其標準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從造成行為人未得逞的原因是出於意志以外還是意志以內加以判斷。如果犯意為得逞系因外部因素的介入而導致行為人目的不能得逞既為犯罪未遂;反之,如果行為人系因為主動放棄犯意,中止犯罪行為既構成犯罪中止。依照刑法規定,綜合行為人觸犯的法意及主觀目的和社會危害性,對該行為人在罪責刑相一致範圍內給予刑罰評價。
二、犯罪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徵,第三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徵,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未遂與中止兩者是不一樣的,而且所界定的條款也有各自的特徵,未遂是因犯罪而沒有達到目的,最後就形成了既遂,而對於另一種是可以達成自己的目的,但是又在犯罪的過程中而停止,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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