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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拒執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山東省拒執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省拒執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一審宣告判決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於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後果,或者執行法院出具從輕處罰的意見建議,經審查符合撤銷案件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三、公安機關辦理拒執罪的立案時間是多久?

對執行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執行法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執行法院補充材料,執行法院應及時移送補充材料;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撤銷案件的,應當函告執行法院並説明理由。執行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對申請執行人自行報案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案情重大、複雜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拒執罪這個刑事罪名是由民事案件發生的,當被告拒絕執行民事判決書,情節嚴重的,會被公安機關立案。根據山東省高院的司法解釋,量刑最高可以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來説,法院認定符合立案標準的,會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立案,不用當事人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