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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國有企業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國有企業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國有企業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如何認定國有企業瀆職罪?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其消滅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領導或者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為瀆職造成嚴重後果,國有資產損失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對國企人員瀆職罪有明確量刑規定,分為兩個檔次,其中以三年徒刑有界限,對情節較輕的,判刑在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