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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嚴相濟懲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麼?

寬嚴相濟懲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麼?

刑事犯罪極大地破壞了我國社會的安定威脅到人民的安全,因此處理刑事犯罪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來執行,要儘量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但是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寬嚴相濟懲治是我國對於刑事犯罪的一大處理措施,那麼寬嚴相濟懲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麼?

一、寬嚴相濟懲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麼?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則

1、全面把握原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寬與嚴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二者相輔相成,必須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實。既要防止只講嚴而忽視寬,又要防止只講寬而忽視嚴,防止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

2、區別對待原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體、情節、手段、後果等)、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包括犯罪時的主觀方面、犯罪後的態度、平時表現等)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犯罪與社會治安的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

3、嚴格依法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實現政策指導與嚴格執法的有機統一,寬要有節,嚴要有度,寬和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做到寬嚴合法,於法有據。

4、注重效果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以有利於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二)刑事檢察工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措施

1、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能用其他強制措施的儘量使用其他強制措施,在審查逮捕工作中,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逮捕必要性,做到當捕必捕,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因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現等情節的,確無逮捕必要的,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對於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大或有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順利進行可能,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

2、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刑事相對不起訴制度是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有利於節約訴訟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資源,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訴中去,以提高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在審查起訴工作中,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堅決不訴,積極運用相對不起訴制度。對由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日常瑣事等引發的輕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主動達成諒解及賠償協議,對主觀惡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罪表現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對過失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罪表現,並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已賠償損失等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可作不訴處理,或通過量刑建議,建議法院從輕判處或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緩刑。

3、擴大簡化審和簡易程序適用。對於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應當積極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化審理程序,並可以建議對認罪的被告人從輕處理。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積極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同意並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同意。

4、建立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辦案工作流程,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適時終結刑事追訴,有利於強化犯罪人的羞恥感,避免初犯者在監禁期間受到不良感染。同時還可以避免被告人審前羈押時間過長,甚至超過實際判處刑期的現象,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5、突出立案監督重點,加強追捕追訴實效。進一步完善立案監督機制,把立案監督的重點放在嚴重犯罪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違法立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上,加強對偵查機關落實立案監督情況的跟蹤監督。在偵查活動監督中,主要是加強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嚴重刑事犯罪、又無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漏犯的追捕追訴工作,對本屬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嫌疑人一般不列為追捕追訴之列。

6、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後,在調停人的主持下,堅持平等、自願原則,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其目的是為了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恢復加害人與被害者之間的和睦關係。對因鄰里糾紛、親屬爭執等引發的輕傷害犯罪,要從有利於緩和矛盾、化解糾紛出發,積極引進刑事和解制度。對於其他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案件、民事糾紛引發的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案件,也可嘗試引進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罪,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承認錯誤、表達歉意,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寬恕,並在調停人的主持下與被害方達成書面賠償協議的,檢察機關可以視情不捕、不訴,或者建議法院從輕、減輕處罰或判處緩刑。

必須要將寬嚴相濟的原則全面貫徹,同時還要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具體措施有六種,其中包括要求執法部門嚴格掌握逮捕和起訴條件、突出重點,儘量實現寬嚴相濟懲治措施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