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幼童罪是怎麼規定的?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未來、是明天,但這些形容孩子的美好詞彙,並不能阻擋一些心理陰暗變態的犯罪分子伸向孩子的魔手,每年都會發生一些猥褻兒童的案件,這些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孩子,受到的傷痛會持續一輩子,會擴散到整個家庭,因此,我國法律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實行堅決嚴厲的打擊,那麼,猥褻幼童罪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猥褻兒童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二、猥褻兒童罪的含義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三、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所謂精神純正權,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風的養成權。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風養成中不受不正當教唆的人格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猥褻幼童罪的正式罪名為猥褻兒童罪,是犯罪人對14歲以下兒童採取性交以外的淫穢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其行為系主觀故意,由於兒童心智尚未成熟,更沒有性意識,因此,只要對兒童進行了猥褻的就達到立案標準,被認定本罪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一律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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