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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司法解釋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司法解釋

第五條 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