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怎麼立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屬於本條規定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採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准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採供血機構在採集檢驗樣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採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採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的;
(十)採供血機構採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採集原料血漿,單採血漿站擅自採集臨牀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對血液採集的管理關係到醫療衞生健康,以及個人安全問題,採集血液應遵守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若非法採集,個人或者單位將會面臨罰款和判刑的處罰。
-
新刑法包庇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當我們周圍的親朋好友犯罪時,我們應該勸其自首,或者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可是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不會這麼做,他們會選擇包庇對方,對公安機關辦案進行阻擾。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包庇罪。那麼新刑法包庇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吧。一、新刑法包庇罪...
-
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
一、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就可以不進行起訴。對於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
-
收到假錢報案有用嗎
有用。收到假幣可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可根據具體情節依法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責任。《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
-
強迫勞動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一、強迫勞動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強迫勞動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