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必備要件和選擇要件是一樣的嗎?
一、犯罪的必備要件和選擇要件是一樣的嗎?
犯罪的必備要件和選擇要件是不一樣的;
(一)、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包括:
1、客體要件:指刑法規定的、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侵犯的社會關係。
2、客觀要件:指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對象。
3、主體要件: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必須是實施了危害行為的人,並且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主觀要件: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一般有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二)、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
按照通説的傳統理論除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大要件以外的其他要件均是選擇性要件,因為這四大要件是所有犯罪必備的,而犯罪行為是客觀要件中必備的,所以選擇性要件包括犯罪結果、犯罪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犯罪特定的方法。
二、預備犯也是犯罪行為嗎?
犯罪預備,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形態。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行為由於尚未着手實行犯罪,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的必備要件對於判決的結果來説是必須要存在的,但對於有些罪名不是成立必須必備的要件就可以進行判決,而是必須要存在特定的時間、地點還有主體上的選擇性要件才會構成犯罪,所以,在認定犯罪上面都是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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