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一、屬於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犯罪主體,犯罪構成必要要件是“犯罪構成選擇要件”的對稱。刑法規定的對一切犯罪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構成要件。即對於一切犯罪都不可缺少的犯罪構成要件。這類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一般主體要件(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犯罪客體、犯罪行為、罪過(即犯罪故意或過失),一般規定於刑法總則條文之中。
這類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一般主體要件(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犯罪客體、犯罪行為、罪過(即犯罪故意或過失),一般規定於刑法總則條文之中。犯罪構成必要要件與犯罪構成選擇要件組成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對於該具體犯罪構成來講,無論是犯罪構成必要要件,還是犯罪構成選擇要件,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參見“犯罪構成選擇要件“。
二、犯罪主體有哪些?
犯罪主體是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一)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凡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不滿14週歲的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於對刑法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有三種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主體一般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至少不是患有精神病的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罪名的犯罪主體都可以是單位,對於單位犯罪的,人民法院只能對單位處相應的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拘役、無期徒刑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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