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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妻子是犯罪未遂嗎

一、搶劫妻子是犯罪未遂嗎

搶劫妻子是犯罪未遂嗎

是不是搶劫犯罪未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

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