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搶劫犯罪未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入户搶劫犯罪未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罪名涉及到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未遂量刑可能從7年開始
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從5年開始
量刑在7年 未遂可能從3年開始判罰
量刑在3年以內 未遂可能量刑1年
二、犯罪未遂責任範圍
這實際指的是對犯罪未遂行為是否都應處罰的。先來看看在上對未遂犯罪是如何處罰的。在對未遂犯罪的處罰根據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主觀未遂論認為
未遂犯罪的處罰根據在於顯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某種行為將這種犯罪故意表現於外,則未遂犯罪的犯意與既遂犯罪沒有差異。
2、客觀未遂論認為
未遂犯罪的處罰根據在於發生結果的客觀危險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觀危險性。即使認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沒有發生結果的客觀危險性,也不能作為未遂犯罪予以處罰。
3、折衷未遂論主張
未遂犯罪的處罰根據首先是實現犯罪的現實危險性,其次必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大於犯罪預備小於犯罪既遂。因為,它較之犯罪預備,已實施了某一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直接威脅到犯罪客體,並可能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而較之犯罪既遂,實際危害結果又未發生。儘管如此,犯罪未遂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大陸刑法總則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的學説指出:“對我國刑法中處罰犯罪未遂的概括規定,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是要對一切故意犯罪的未遂行為都定罪判刑,而應對之作辯證的理解,犯罪未行為如果綜合全部案情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乙應當根據法定的犯罪概念不認為是犯罪。”對此,至今未見不同意見。
三、犯罪未遂特徵
犯罪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徵,第三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徵,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在中國只要觸犯到法律就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不管有沒有得逞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成年人,大家回對自己的每個舉動承擔責任,觸碰法律的事情大家千萬不要做。如果比較小的情節,達不到犯罪的行為,會承擔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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