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有哪些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有哪些

行為人在進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時候,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在此之前,我們要先來具體看看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一、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有哪些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1、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髮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2、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説,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髮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 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二、如何認定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

透支分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賬户上,已無資金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額度內透支。應當注意的是惡意透支的行為要麼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要麼是超過還款期限透支,但無論哪一種都必須是經過髮卡銀行的催還仍不歸還,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然而現實生活中大量惡意透支案件,行為人攜款潛逃,銀行根本無法實施催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行為性質?有的學者作了深入研究認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對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進行鉅額詐騙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以詐騙立案,並採取必要強制措施;其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經銀行催收期滿,仍不歸還透支款的,即可認定惡意透支,此種情況完全符合惡意透支的形式要件;最後即使行為人在銀行催收期間,歸還了透支款,雖依法不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但仍可視情節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這時的“歸還”應是為詐騙罪的退贓行為。但這一論述也有不妥,第一,無論是詐騙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因此案後是否歸還財產都只能是作案後情節,而不能決定案件性質。第二,正像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透支不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若歸還透支的倒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數額較大”標準要求的不同(一般惡意透支的對數額的要求較高),後者的處罰可能比前者嚴厲,這有悖於常理。

因此有必要對“催收不還”進一步進行學理解釋。對此學術界有不同認識。但一般認為經銀行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才構成本罪。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採用此標準,該解釋第七條第3款規定,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構成惡意透支。也有論者提出以催告次數為依據,銀行對信用卡持卡人的一般實行三次催告,仍無效者,即可認定為拒不償還。然而這些解釋都過於拘泥於客觀解釋,不能很好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應當着眼於目的解釋。刑罰所規定“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如果理解為銀行催收是本罪構成要件,那麼意味着某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要由銀行的正當業務行為決定,如果銀行不催收,行為人即使再明顯的惡意透支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這並不符合立法者設立本罪的初衷,使本條款失去應有的效益。實際上“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並不是構成要件意義上的規定,只是確認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當行為人超過期限或金額,經銀行催收仍拒不歸還,原則上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因此,如果透支行為人以自身之行為明確表明其即使接受到催收通知也不可能歸還欠款,應視為已拒絕銀為人尚不知所終,更不可能催收欠款了。行為人自身行為已明確表明其惡意透支詐騙財物的行為性質,即使經銀行催收也絕不可能歸還欠款,這時要求銀行客觀上實施難以實現的催收行為是毫無意義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可視為已拒絕銀行催收,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

綜上可知,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主要是包括兩種,也即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詳細闡述的內容。通常情況下,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都是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而此罪最高是可以判處行為人無期徒刑的。如果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