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屬於累犯是否可以判緩刑
一、法條競合犯屬於累犯是否可以判緩刑?
累犯不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法條競合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為的複合性包括行為的單一性,或行為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為的單純性。而且,只有四個基本構成要件都有彼此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時,才可構成法條競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條競合犯。
累犯肯定不能判處緩刑,跟嫌疑人是否為法條競合犯並無直接關係,如果嫌疑人未法條競合犯犯但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只要不是累犯,就有可能被判處緩刑。判處緩刑的基本條件是,對犯罪分子的量刑沒有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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