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標準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單處罰金或者判處拘役、管制等刑罰,嫌疑人可以通過辯護律師為自己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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