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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犯罪後又單位犯罪算累犯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犯罪的種類是比較多的,可以分為個人犯罪、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的類型,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是單位主要責任人的,個人犯罪後,又通過單位犯罪的,是有可能構成累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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