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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笨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

(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們可以造福人類,事實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於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廣泛用於築路、採礦、軍工事業;易燃性物品多用於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於發電和醫療衞生事業,毒害性物品廣泛用於農業、林業殺蟲,腐蝕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於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國家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置保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於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和《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等。上述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危險物品的範圍、種類以及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等都有着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這一客觀特徵時,必須嚴格依照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作出正確的認定。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有可能構成本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即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生產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如製造雷管、炸藥等;儲存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運輸危險物品,是指從事把危險物品由甲地運往乙地的運輸搬送工作;使用危險物品,是指將危險物品用於實際的生產與生活中,如使用敵敵畏殺蟲等。雖然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不同過程中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主要有以下具體情形,在生產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要求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如廠房、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規定而擅自生產爆炸易燃物品;在儲存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設人管理,不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調温、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如不依性能分類等安全規定存放貨物;在運輸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規定,將客貨混裝不按規定分運、分卸、不限速行駛,貨物的容器和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不按規定選送押運員或押運員擅離職守;在使用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的劑量、範圍、方法使用或者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行為人只有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其他場合發生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遠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如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則以其他犯罪論處。所謂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如果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是由於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的,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