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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才能立案

實施了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此罪是行為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可見,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並不是説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才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如果利用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進行詐騙或違法活動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