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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危害公共衞生罪的主體是什麼?

打擊危害公共衞生罪的主體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如果大家不注意公共衞生的話,很可能會給自身和國家帶來難以想象的後果。在我國針對一些傳染病,在日常生活當中不允許公民對傳染病在明知的情況下進行傳播,有可能觸犯了我國的危害公共衞生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打擊危害公共衞生罪的主體是啥?

一、打擊危害公共衞生罪的主體是什麼?

1、醫療事故罪

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壞就診人身體健康。

2、非法行醫罪

(一)主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二)職業犯,偶而實施一次替別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導致患者死亡的,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結果加重犯:過失導致患者重傷、死亡。

3、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

對他人造成重傷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行醫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來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當中,危害公共衞生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指,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以及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等,這些過程當中很有可能會造成一些病菌的傳播,對國家和當事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同時對於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小編也為大家進行了介紹。

標籤:公共衞生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