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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聚眾鬥毆罪未遂,聚眾鬥毆罪未遂如何認定

怎樣認定聚眾鬥毆罪未遂,聚眾鬥毆罪未遂如何認定

在聚眾鬥毆刑事審判中,如果想要為被告人辯護使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最重要的一個着手點就是證明被告人聚眾鬥毆行為未遂。怎樣認定聚眾鬥毆罪未遂,我們應該到認識聚眾鬥毆罪存在未遂的可能,從聚眾鬥毆罪的成立要件出發,就能判斷聚眾鬥毆是否未遂。本站將在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聚眾鬥毆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犯罪未遂的特徵包括三方面: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對於行為犯是否存在未遂狀態,理論上亦有爭議,本人認為,行為犯具有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因為行為犯與舉動犯不同,行為犯從行為人着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到將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存在一個發展過程,行為人有可能在這個發展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將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在這種情形下,就形成行為犯的未遂狀態。

聚眾鬥毆罪作為行為犯同樣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行為人實施完聚眾行為即表明已經着手實施犯罪,行為人實施鬥毆行為即是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實施完聚眾行為後,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鬥毆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二、聚眾鬥毆罪的成立要件(怎樣認定聚眾鬥毆罪未遂)

1、聚眾鬥毆屬於行為犯,只有實施了犯罪基本構成要件行為即為既遂,無須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或有該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定危險的犯罪類型。只有當行為人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構成犯罪既遂。只要沒有行為或是行為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那麼聚眾鬥毆罪未遂。

2、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眾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聚眾行為與鬥毆行為均為聚眾鬥毆罪的實行行為,如行為人僅實施聚眾行為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鬥毆行為,即構成聚眾鬥毆罪的未遂,只有行為人着手實施鬥毆行為時,才構成本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聚眾鬥毆正因為屬於行為犯,存在未遂的可能性。那麼在刑事審判中,可以從被告人沒着手實施犯罪行為或是犯罪行為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另外參與聚眾鬥毆時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都屬於未遂情形。從這幾個方面舉證,才能證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從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如果您對如何舉證證明聚眾鬥毆屬於未遂情形還有什麼疑問,不妨諮詢相關刑事律師,登錄本站網站,我們的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