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於,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複製、出版或者其他製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行為人的銷售行為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説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本罪的對象是侵權複製品。所謂侵犯複製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複製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如果行為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應該注意的是,對這裏的“銷售”之理解不應過於狹窄,如僅限於“出賣”的行為,對於出於營利目的把侵權複製品大量出租的也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責。
複製品是沒有通過原作者或者是原版權所有者同意而進行復刻的,那麼在本質上就是屬於侵權作品,不得用於進行盈利。如果有人將複製品進行銷售的話,那麼就違反了我國針對於消費者出賣以及版權相關的罪行。將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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