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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停止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停止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停止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停止規定是按照犯罪中止來進行處罰,也就是比照犯罪完成進行從輕,減輕處罰,要正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二)在辦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只要實施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均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三)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謀,為其拐賣行為提供資助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四)對拐賣過程中姦淫被拐賣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五)教唆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立案偵查。向他人傳授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方法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立案偵查。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實施犯罪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以窩藏、包庇罪立案偵查。

(六)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七)出賣十四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十四周歲親屬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八)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立案偵查。

(十)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的婦女、兒童有拐賣犯罪行為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十一)非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以拐騙兒童罪立案偵查。

(十二)教唆被拐賣、拐騙、收買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兒童是我們國家重點的保護對象,因為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是非常的不健全的,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重點的保護如果存在着針對未成年的犯罪行為,處罰的力度也是比較深的,比如説拐騙兒童婦女罪的。